不过,这些理论恐怕都不能成立,比如说,如果性唤起和性活动的目的确实是与生殖有关的,为什么妇女在根本不能妊娠的情况下仍然具有同样甚至更强的性兴奋和高潮呢(如已妊娠之后,绝经期,月经期,在不可能受孕的月份,在儿童期)?大概高潮从根本上说是身体的一种释放机制,就像哭、笑或身体惊厥等其他痉挛性身体反应一样,很可能高潮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这种释放来排放所有种类的紧张的。或许除了乐趣之外,女性高潮并不具有任何存在的“原因“。
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
自从进化到父系的或父权的社会以后,对于男性来说就有必要把妇女的性活动控制起来了。虽然在早期社会里人们也开始了解到男人的精液是为生殖所必须的,但是在那种混杂的婚姻状态下,人们并不可能知道到底是哪个男人的精液使母亲受孕。要想保证某个特定的男人就是孩子的父亲,唯一绝对可靠的途径就是控制妇女的性活动。这就需要保证女子在结婚时必须是处女,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制。
为了保证妻子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男人必须把妻子与其他男人隔离开,就像她原来在闺阁时一样。如果妻子有任何偏差,他可以用暴力来威胁她。他可以设计一种像贞洁带一样的机械方法,甚至像非洲一些部落一样在丈夫外出时把妻子的阴门缝起来,以便防止她进行婚外的性交活动。他可以切除妻子的阴蒂以减少她的性冲动,或他可以使妻子确信性与爱情是同一码事,如果她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她就违背了爱情的神圣的伦理。
除了为保持社会组织形式而控制性生活的实际原因之外,在向父系社会转化的早期社会里同样还存在着政治原因,其他形式的性活动是向社会组织形式竞争的代表物。事实上,在公元前7世纪之前,同性恋和其他性活动是与类似于周围的文化习惯的犹太宗教习俗相联系的。但是当弱小而不断奋斗的犹太部落寻求建立和加强他们的力量和他们的父权社会秩序时,力图使所有人都忠于一个男性上帝--耶和华,这时除了为生殖所必需之外的所有形式的性行为都被宗教法典所禁止。在他们由巴比伦王
